有人认为法院判决离婚是“乙肝歧视”,我认为,男方提出离婚和法院的判决,都不能算“乙肝歧视”。结婚是双方自愿的事情,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的某种条件不认可,或者感情上不能接受,要求离婚,无论是否正确,都不能算是歧视。而且,在这种情况下,就算法院不判决离婚,那位“乙肝姑娘”还能得到真正的幸福吗?
也有人说,姑娘不该隐瞒自己是乙肝。乙肝的传播途径之一就是性传播,她不告诉对方自己是乙肝病毒感染者,一旦对方感染了乙肝怎么办?其实,乙肝的性传播机会与是否注射过乙肝疫苗、性伙伴多少、机体健康状况等多种因素密切相关。夫妻双方一方是乙肝病毒感染者,另一方在注射疫苗并产生抗体后性生活是安全的,不必采用安全套等保护措施;未注射过乙肝疫苗,夫妻间尽管感染乙肝病毒的机会高达90%,但真正使对方成为慢性乙肝病毒感染者的机会并不多,只有6%。
因缺乏乙肝科普知识,造成“乙肝歧视”,使许多“乙肝青年”背上了沉重的包袱。许多乙肝病毒感染者常常在结婚前隐瞒实情,其实这并非他们的本意。就因为他们隐瞒了实情,心理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:有的人结婚前撕毁以前的病历或把病历藏起来;有的男性因害怕把乙肝传染给自己的妻子,而导致阳痿;有的妻子为了生出健康孩子而偷偷吃药、打针,有人甚至把药藏在娘家,每天偷偷地回娘家吃药……他们每天提心吊胆地生活,他们心中的苦闷只有身在其中的人才能读懂。
打疫苗就可以预防乙肝,如此简单的事情让乙肝病毒携带者承受着无助和无奈。这难道是他们的错吗?虽然法院准予乙肝离婚不算是歧视,但这离婚的悲剧却是“乙肝歧视”造成的。一些厂家为推销自己的药物拼命宣传所谓“肝炎→肝硬化→肝癌三步曲”和“乙肝、艾滋病、癌症三大顽症”的论调;一些单位和学校想方设法拒绝乙肝病毒感染者,体检机构为了迎合单位的需要甚至在体检中心安装摄像镜头,婚检医生过分强调乙肝的危害和传染性,法律法规把甲、乙型肝炎混为一谈,再加上媒体宣传“乙肝的传染性比艾滋病强100倍”,哪个老百姓听了会不害怕乙肝呢?哪个乙肝患者还敢承认自己是乙肝呢?乙肝离婚案必然会发生!
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政府、医生和媒体的共同努力。
政府应该从法律法规上改进,取消一些混淆甲、乙型肝炎的法律法规;完善医疗保险制度,既使慢性乙肝患者得到良好的治疗,又能杜绝对乙肝病毒感染者的过度诊治;严格管理医药广告,打击虚假乙肝广告;建立对拒绝乙肝病毒感染者的单位、学校和幼儿园的惩罚制度。从这些法规和制度上使“乙肝歧视”没有立足之地。
医生也要担负起宣传乙肝科普知识的工作,加大宣传力度。体检和婚检医生都要经过严格的培训才能上岗,正确向单位和乙肝配偶解释乙肝的传染性。体检医生的任务应该明确,其任务是帮助患者发现疾病和及时治疗,而没有权力帮助单位把关,使一些能够工作的人失业;婚检医生的任务是指导优生优育,而没有权力阻止有病的人或病原携带者结婚、生育。
媒体要积极帮助政府和医生正确宣传乙肝预防知识,宣传乙肝疫苗,宣传反对乙肝歧视的法律法规,而不能只求吸引读者眼球,卖自己的报纸;媒体应做好舆论监督工作,不能成为乙肝虚假广告的市场,使借乙肝发财的人无缝可钻。
只有这样才会使我国1亿多乙肝病毒感染者的生活稳定,家庭幸福,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和谐。